(2016)川06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匡云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匡云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35号罪犯匡云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阿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云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匡云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匡云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匡云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匡云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10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