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83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家,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广西象州县人,住址: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肖家关于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家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