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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志坚、谢陈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坚,谢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坚,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谢陈剑,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李志坚与被执行人谢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0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6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