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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太极华谐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智汇物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太极华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智汇物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165号原告:新疆太极华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组织机构代码证:76664125-x。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琪,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智汇物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6051231-1。法定代表人:李东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太极华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智汇物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太极华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智汇物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37.1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8287.1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国亮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