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一龙、黄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一龙,黄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3民初900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翠堤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廖一龙。,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黄春华,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一龙、黄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林,被告廖一龙、黄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4233.93元、水费382.14元、公摊电费260元、生活垃圾费97.5元、以上合计4973.57元,滞纳金7553元,总合计12526.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开发商广西荣桂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享有翠堤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权,具备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且经过防城港市防城区物价局审批、防城港市防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备案。被告是该小区10栋2单元401号房屋的合法业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防区价(2012)25号关于印发我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被告均有按时足额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截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已拖欠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共4973.57元,滞纳金7553元,总合计12526.5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缴费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被告廖一龙、黄春华辩称,2015年年初时,被告家里的电器因突然停电被毁坏了,被告认为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当时物业没有帮被告解决好该问题,所以开始拖欠物业费。拖欠物业管理费是事实,现被告同意缴纳费用,但应扣除已经缴纳的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公摊电费60元、生活垃圾费22.5元。关于滞纳金的问题,不同意支付滞纳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10日,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荣桂房产公司)与原告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荣桂房产公司将“荣桂翠堤园小区”委托于原告实行物业管理。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为荣桂·翠堤园10幢2单元401号房的业主。截止至2016年5月,两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4233.93元、水费382.14元、公摊电费200元、生活垃圾费7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即原、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协议。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未交纳,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6年5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233.93元、水费382.14元、公摊电费200元、生活垃圾费75元,共4891.07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7553元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对滞纳金的收取作了约定,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一龙、黄春华向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233.93元、水费382.14元、公摊电费200元、生活垃圾费75元,共4891.07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廖一龙、黄春华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炉丹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