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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与阜城县前进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阜城县前进汽车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214号原告: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09679W。法定代表人:傅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经泉,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城县前进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8798437200X。法定代表人:励炳刚,总经理。原告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城县前进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计899元由原告苏州耀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凯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