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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十堰福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陕汽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福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陕汽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福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新华书店办公大楼705室。法定代表人杨恒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陕汽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陵县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43号。法定代表人唐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十堰福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陕汽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陕汽车轮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十堰福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债权人民币119865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