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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荀世宝与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世宝,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084号原告:荀世宝,男,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胡海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荀世宝诉被告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世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荀世宝负担。审 判 长  杨伟杰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王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