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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党炳举与李丽、王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炳举,李丽,王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276号原告:党炳举,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汉族,36岁,住社旗县(青年路)。被告:王祥,男,汉族,37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炳举与被告李丽、王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炳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党炳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炳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党炳举承担。审判员  张本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琳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