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执行人顾忠有、顾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顾忠有,顾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楼庄村。负责人杨仲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忠有。被执行人顾忠元。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执行人顾忠有、顾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凉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忠有、顾忠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骏审 判 员 杨吉寿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懿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