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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与赵云云、邓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赵云云,邓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荆凤路14号。负责人史志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芳,该行业务发展部副主任。被执行人赵云云,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邓能文,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云云、邓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云云、邓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赵云云、邓能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广西金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赵云云、邓能文共有的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开发7号区(地号:060310002-2)7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0.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朔房权证阳朔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朔国用(2007)第0244号】。2016年9月28日,买受人黎国珍(身份证号:)以420468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开发7号区(地号:060310002-2)702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0.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朔房权证阳朔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朔国用(2007)第024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黎国珍(身份证号:)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黎国珍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黎国珍。二、买受人黎国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彭鹏飞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杨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