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诉王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王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693号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宽,男,生于1971年5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毳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