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文军与郭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军,郭淑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148号原告:赵文军,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汉族,退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郭淑勤,女,61岁,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军与被告郭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