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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文军与郭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军,郭淑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148号原告:赵文军,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汉族,退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郭淑勤,女,61岁,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军与被告郭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