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与范成学、范灵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范成学,范灵军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207号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林业局对面,组织机构代码:35897176-8。法定代表人:宋红芳,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成学,男,193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范灵军,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范成学、范灵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