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文容与李定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容,李定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948号原告:文容,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永川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李定本,男,汉族,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文容与被告李定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文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容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