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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耿殿义,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三源浦朝鲜族镇新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殿义,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新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853号原告:耿殿义,男,1954年2月13日生,住柳河县。被告: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负责人:王秀芹,投资人。被告: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新世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丰佰才,村主任。原告耿殿义因与被告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新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耿殿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殿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耿殿义负担。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