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某、潘德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潘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63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潘德明,男,1967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潘德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王某以担保人王汉胜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潘德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曲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