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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查月贵与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鸿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月贵,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25号申请人:查月贵,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查隆海,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法定代表人:赵建国。委托代理人:郑丹萍,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原告)查月贵诉被申请人(被告)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鸿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92491.53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1592491.53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国旺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刘汉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