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振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振喜,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喜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振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振喜去到钦州市港区逸仙路与群星路交汇处,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绿铃牌大迅鹰型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归还被害人陈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振喜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黄振喜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振喜辩认犯罪现场的笔录和照片、指认盗窃的电动车照片,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振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振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振喜归因形迹可凝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认盗窃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被告人黄振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振喜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振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振喜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振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茅丛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柏池附相关法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