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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字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熊妹英与被告顾关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妹英,顾关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1172号原告:熊妹英,女,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顾关清,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妹英与被告顾关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熊妹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妹英撤回对顾关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熊妹英负担。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