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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辖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被告马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马俊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学堂园路189号香樟雅郡小区9栋南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谭辉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30楼。负责人:徐宏浩。原审被告:马俊。上诉人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被告马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3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马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被告马俊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537号9栋801号,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