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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与武汉市东西湖贤盛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武汉市东西湖贤盛石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143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贤盛石材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双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贤盛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建石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