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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斌与南沣镐村村委会、南沣镐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南沣镐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808号原告郭斌。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南沣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南沣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小卫,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平,系该村村委会委员。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沣镐村二组)负责人李平,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郭斌与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南沣镐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斌、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军平、被告南沣镐村二组负责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原是陕西省商州市黑山乡张坪村村民,1997年3月21日原告的父母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南沣镐村东村南新街25号的村民罗军科办理了赡养协议公证书后,原告的户籍随父母落入被告村组,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6200元,被告村组以原告为外来户籍为由,拒绝给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南沣镐村二组辩称:原告户口确实在被告村组,村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金额为46200元,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产生,原告不在分配之列,至于是否应当给原告分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不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都是各小组自行制定的,至于是否应当给原告分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原是陕西省商州市黑山乡张坪村村民,1997年3月21日原告的父母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南沣镐村东村南新街25号的村民罗军科办理了赡养协议公证书后,原告的户籍随父母落入被告村组,2015年6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征收,2016年7月19日被告南沣镐村二组根据村民民意测验开会制定分配方案,2016年9月18日根据分配方案给应当参与分配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6200元,被告村组以原告为外来户籍为由,拒绝给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提供以下证据相佐证: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本、家庭户口本、公证书各一份,用于证明自己是被告南沣镐村二组的合法村民,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可。被告南沣镐村二组坚持其答辩意见,并提供以下证据相佐证:南沣镐村二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调查表、南沣镐村委会会议记录、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各一份,用于证明该组具体的分配方案制定是合法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坚持其答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因原、被告均不同意进行调解,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郭斌户口自1997年落户于被告村组,依法履行了村民义务,具有该村村民成员资格,理应与该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之分配权系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公民的该项基本权益。被告南沣镐村二组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依法承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的责任。被告南沣镐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管理义务,对南沣镐村二组上述具体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南沣镐村二组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郭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462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南沣镐村村委会、南沣镐村二组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