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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4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乙,农民。因处理交通事故时打人,2015年9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无证驾驶,2015年9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9月2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乙与朋友刘某等人在涟源市城区光蓝路“钱塘湖土鸭店”吃晚饭,吃饭时黄某乙喝了3瓶啤酒。饭后,黄某乙无证驾驶刘某的摩托车,搭乘刘某等人经过桑枣坪广场往三甲去。当行驶至光蓝路与国师路交叉路口时,黄某乙所驾驶的摩托车与邓某驾驶的从涟源市涟水名城方向驶往涟源市水榭花都方向的湘K×××××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黄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9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乙在事故现场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回调查,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63mg/100ml。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乙与邓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在事故中的���失各自承担。到案后,被告人黄某乙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血液提取笔录,证人邓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黄某乙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黄某乙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严禁被告人黄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牡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