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坤与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580号原告:张坤,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普仁,村主任。原告张坤与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