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荣与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2241号原告林荣,男,生于1975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熊琴,女,生于1988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户籍住址为四川省乐至县,现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诉被告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于2016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撤诉减半交纳418元,由原告林荣负担。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