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吉某甲诉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齐运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吉某甲诉被告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989号原告吉某甲,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人,现住运城盐湖区老东门北一巷。被告齐运来,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人,现住该村二组。原告吉某甲诉被告齐运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美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甲减半负担。审判员 任梦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妞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