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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吉某甲诉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齐运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吉某甲诉被告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989号原告吉某甲,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人,现住运城盐湖区老东门北一巷。被告齐运来,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人,现住该村二组。原告吉某甲诉被告齐运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美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甲减半负担。审判员  任梦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妞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