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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寿光市正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正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魏光涛,韩松君,张学林,杨淑芹,杨其波,韩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盛隆超市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4165693G。负责人:李宏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会玲,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寿光市正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中心街北。法定代表人:张学林,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南外环路(孙集街办驻地西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韩松君,经理。被执行人:魏光涛。被执行人:韩松君。被执行人:张学林。被执行人:杨淑芹。被执行人:杨其波。被执行人:韩静华。潍坊银行股���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寿光市正中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无履行能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