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609号原告王某,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陈某某,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陈某甲,现年5岁。由于家庭琐事口角,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还用斧子砍我,扬言恐吓要砍死我,现我胯部有两处伤痕,还骑在我身上打我,打得我鼻孔出血。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存款7700元,看病买药花1500元,还外债4500元,剩余1700元归孩子,必须给原告;住宅楼房一套,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面积57平方米(市场价人民币18万元),归原告所有,饭店归被告所有;婚生女陈某甲由我抚养。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陈某甲,2012年3月12日生,与原、被告共同生活于四平市铁西区区七道街春光药厂2号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证书予以证明,有原告王某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应该本着相互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共同生活,尽最大努力挽救家庭完整。原告请求离婚,称被告对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