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苟建刚与金万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建刚,金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108号申请人:苟建刚。被申请人:金万福。申请人苟建刚与被申请人金万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甘DN70**号奥迪轿车一辆,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万福名下所有的甘DN70**号奥迪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苟建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石福江审 判 员  周玉梅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