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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杨树占与电白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占,电白区水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767号原告:杨树占,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电白区水务局,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彭冠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占诉被告电白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占于2016年10月147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杨树占负担。审判员  王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