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杨树占与电白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占,电白区水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767号原告:杨树占,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电白区水务局,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彭冠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占诉被告电白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占于2016年10月147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杨树占负担。审判员 王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