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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卢秀云与郑清柏、陈香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云,郑清柏,陈香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968号原告卢秀云,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清柏,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香妮,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云与被告郑清柏、陈香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