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卢秀云与郑清柏、陈香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云,郑清柏,陈香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968号原告卢秀云,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清柏,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香妮,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云与被告郑清柏、陈香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