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敏与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敏,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财保4-1号申请人:孙敏,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十里铺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91341200550166937A(1-1)。法定代表人:许从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许从举,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李建军,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王亚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人孙敏因被申请人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向其借款3920万元,利息合计为1856.8万元,本息共计5776.8万元,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敏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项 民助理审判员 王殿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