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叶俊明与温玉豪、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明,温玉豪,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535号原告:叶俊明,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秀春,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玉豪,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住所:韶关市沙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志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风采楼**号。负责人:李劲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峰,公司职员。原告叶俊明与被告温玉豪、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叶俊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叶俊明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惠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