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齐冬梅与黄美云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冬梅,黄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95号申请人齐冬梅,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黄美云,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齐冬梅因与被申请人黄美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美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市场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沈二军的车及3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美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市场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沈二军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悦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