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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廖利锋与谭善忠、宋晓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利锋,谭善忠,宋晓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廖利锋。被执行人谭善忠。被执行人宋晓郴。协助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刘晓鸿,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利锋与被执行人谭善忠、宋晓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