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廖利锋与谭善忠、宋晓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利锋,谭善忠,宋晓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廖利锋。被执行人谭善忠。被执行人宋晓郴。协助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刘晓鸿,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利锋与被执行人谭善忠、宋晓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