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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5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570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卧佛庵*****号**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吕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遵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武汉市中北路*号湖北经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茂亮,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瑾铄、赵志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军,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与被申请人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40万元的等值财产;查封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外人王义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乡三角路村七星绿色花园6栋1单元1层2室、所有权证号为市XX号的房屋。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40万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王义涛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乡三角路村七星绿色花园6栋1单元1层2室、所有权证号为市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