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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荣辉与麦海平、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02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辉,麦海平,陈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4020号原告梁荣辉,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海平,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陈玉玲,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梁荣辉诉被告麦海平、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辉的委托代理人黎桂花、被告麦海平、陈玉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被告麦海平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在南沙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3%,被告陈玉玲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麦海平催讨,被告麦海平总是拖欠,未予偿还。现起诉要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3%从2014年8月28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还清款项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一直有还款给原告,目前应该没有欠这么多。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被告麦海平(乙方)、被告陈玉玲(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0元,于订立本契约之同时,由甲方以现金方式给付乙方,不另立据;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利息2.3%,即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丙方作为本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时至今日,两被告无偿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从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可知,被告麦海平已实际收到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麦海平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玉玲对麦海平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麦海平也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麦海平无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导致本案纠纷,应偿还欠款并按照约定时间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陈玉玲未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玉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称其有归还原告欠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否认,对此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双方约定被告的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每月利率2.3%,该约定月利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调整为月利率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麦海平、陈玉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荣辉连带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麦海平、陈玉玲实际还清欠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梁荣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梁荣辉负担12元,被告麦海平、陈玉玲负担21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