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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等与长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梁某某,高某某,曲某,彭某某,于某某,胡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刘某,韩某,林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徐某某,胡某,燕某,常某,张某,方某某,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陈某,丁某某,王某某1,李某某,严某某,严某某1,尚某,柳某,梁某,王某某3,石某,白某某,金某某1,刘某某3,刘某某4,长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异27号异议人许某某,男,1985年7月5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九台区异议人王某,女,1963年9月4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梁某某,女,1984年10月21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高某某,男,1975年3月2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曲某,男,1987年8月8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异议人彭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于某某,女,1971年10月4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异议人胡某某,女,1959月8月4号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九台区异议人袁某某,女,1974年6月29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九台区异议人金某某,女,1968年10月4日生,民族:朝鲜族,职业:无,地址:九台市异议人吴某某,男,1971年2月28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九台区异议人刘某,男,1979年2月2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异议人韩某,女,1971年11月10日生,民族:回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林某,男,1977年8月1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王某,男,1978年1月13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刘某某,男,1979年12月8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市异议人张某某,男,1986年2月9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异议人刘某某1,男,1985年1月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徐某某,男,1962年8月15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胡某,男,1969年12月2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燕某,男,1964年9月20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常某,女,1972年3月24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张某,女,1980年8月29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异议人张某某,女,1958年12月7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方某某,女,1980年3月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林某某,女,1979年6月2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异议人刘某某1,男,1953年7月15日生,民族:满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胡某,女,1975年1月31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孙某某,女,1982年8月12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25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陈某,女,1973年6月25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丁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王某某1,女,1967年5月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李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严某某,男,1990年12月22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严某某1,男,1968年7月2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尚某,男,1982年11月28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市异议人柳某,男,1966年8月1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市异议人梁某,男,1957年3月12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市异议人梁某某,男,1974年5月3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市异议人王某某3,男,1975年7月17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石某,男,1974年8月12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白某某,男,1962年2月18日生,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金某某1,男,1962年5月6日生,民族:朝鲜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异议人刘某某3,男,1950年1月25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异议人刘某某4,男,1979年2月26日生,民族:汉族,职业:无,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台北阳光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2201811979********。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林,职员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正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芳,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许某某等46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许某某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3单元3层301号房,面积为98.8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980元)总价款393423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王某称,2014年1月30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东2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为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920元,3栋南侧东6车库,面积约为2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28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梁某某称,2014年1月13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东3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为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920元,3栋南东5号车库,面积约为2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28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高某某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3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为98.8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980元)总价款393423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曲某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南16号车库,面积约为22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96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彭某某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3单元4层402号房,面积为98.8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980元)总价款393423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于某某称,2013年1月18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1栋东5单元2层202号房,面积为49.2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780元)总价款186127.2元,4栋1单元2层201号房,面积为79.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080元)总价款324768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胡某某称,2014年12月18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西4单元2层202号房,面积为69.0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295705.2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袁某某称,2014年12月17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西1单元4层401号房,面积为89.2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2032.8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金某某称,2014年3月12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2单元2层201号房,面积为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492元,3栋北4号车库,面积约为2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28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吴某某称,2013年11月9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1单元6层602号房,面积为81.7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180元)总价款341506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刘某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3单元5层502号房,面积为12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53072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韩某称,2014年8月25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2单元5层501号房,面积为104.2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446361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林某称,2014年3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A区房屋3栋3单元4层402号房,面积为8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000元)总价款26667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王某称,2014年11月22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A区房屋3栋3单元5层502号房,面积为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180元)总价款3716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刘某某称,2013年5月7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西1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为71.4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05943.4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张某某称,2014年7月22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4单元4层401号房,面积为85.9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67908.8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刘某某1称,2012年11月2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1栋5单元5层502号房,面积为63.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880元)总价款24618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徐某某称,2012年11月2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3单元2层202号房,面积为71.4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880元)总价款277342元,4栋南侧东3号车库,面积约为20.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680元)总价款13694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胡某称,2014年3月1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3单元5层501号房,面积为88.9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834元,3栋北侧东8号车库,面积约为2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2800元,3栋北侧东7号车库,面积约为2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28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燕某称,2012年11月2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北侧西4号车库,面积为22.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680元)总价款1503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常某称,2014年7月1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1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为79.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300元)总价款26268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张某称,2013年7月30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南侧西1-8号车库,面积为16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142400元、3栋西2单元3层301号房,面积为88.9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834元、2栋西1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为49.9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213615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张某某称,2014年1月9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西2单元3层301号房,面积88.9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834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方某某称,2014年1月9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2栋西1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49.9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213615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林某某称,2013年1月20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东4单元2层201号房,面积为85.9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980元)总价款342120.8元,4栋南侧西3号车库加北侧一个小库房2X6米,面积共约为3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2380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刘忠全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1单元3层302号房,面积82.2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51816元、4栋南向18号车库,面积为22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96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胡某称,2014年7月10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A区房屋2栋3单元5层503号房,面积为63.1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880元)总价款244944.4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孙某某称,2013年8月25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4单元4层402号房,面积为83.2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56096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王某某称,2014年12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西1单元5层502号房,面积为88.9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080元)总价款363038元、5栋1单元5层501号房,面积为58.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980元)总价款232830元、4栋西1单元4层402号房,面积为88.9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180元)总价款371936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陈某称,2012年12月12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4单元2层202号房,面积为71.4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780元)总价款270194元、4栋西3单元3层301号房,面积为8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880元)总价款344893元、4栋3单元4层401号房,面积为8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880元)总价款344893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丁某某称,2014年12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A区房屋3栋4单元2层201号房,面积为7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116720元、A区3栋南侧东3号车库,面积约为20.5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394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王某某1称,2014年3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A区房屋3栋3单元2层201号房,面积为8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449.2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李某某称,2014年3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A区房屋3栋2单元4层402号房,面积为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492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严某某称,2013年1月22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2栋4单元6层603号房,面积为63.1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780元)总价款238631.4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严某某1称,2013年1月22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2栋4单元5层503号房,面积为63.1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880元)总价款244944.4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尚某称,2012年10月18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4单元302号房,面积为102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436560元,9栋门市4号房,面积为15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8800元)总价款1372800元,1号楼1-28号车库,面积均3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2000元)总价款16800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柳某称,2014年4月30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2单元302号房,面积为114.87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680元)总价款537591.6元、4栋2单元502室,面积为114.87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680元)总价款537591.6元,4栋2单元202室,面积为114.87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680元)总价款537591.6元,、4栋2单元201室,面积为104.2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680元)总价款488077.2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梁某称,2013年7月30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楼东北侧门市3号房,面积为172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7800元)总价款13416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梁某某称,2013年8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南侧西9号车库,面积约为2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800元)总价款142800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王某某3称,2014年6月21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A区房屋4栋1单元4层402号房,面积为85.9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67908.8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商品楼买卖协议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石某称,2013年12月19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东2单元3层301号房,面积为88.8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80449元,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白某某称,2014年11月20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西2单元5层502号房,面积为107.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446361.2元;2013年8月19日,异议人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西4单元3层303号房,面积为71.95平方米,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认购合同和收据发发票,并交付了购房款。异议人金某某1称,2013年1月18日,异议人与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以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3栋东1单元2层202号房,面积为71.4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080元)总价款为291638.4元抵偿工程款。异议人刘某某3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与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以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2单元2层202号房,面积为107.1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458388元,4栋2单元2层201号房,面积为117.2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501872元,4栋1单元4层402号房,面积为82.2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4280元)总价款351816元抵偿工程款。异议人刘某某4称,2012年9月1日,异议人与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以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4栋东1-2层门市,面积为319.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9800元)总价款3132080元抵偿工程款。现九台法院对我购买、协议抵偿工程款的房屋予以查封是错误的,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故申请法院依法撤销(2015)九执字第350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1、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九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4,9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750.00元,申请执行费82,450.75元,但被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义务。依据长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九执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3号楼房屋40套,阁楼10套,车库34个;4号楼房屋36套,车库27个,阁楼8套。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不得实施其他有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2、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在出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异议人许某某等43人于2012年-2014年间与吉林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购买了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乐园路富苑小区房屋、车库、门市房,购买时异议人许某某等43人交付了购房款,未实际居住;4、异议人刘某某4、刘某某3、金某某1是以抵偿工程款为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实际居住;本院认为:异议人许某某等43人均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只是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购房款,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异议人刘某某4、刘某某3、金某某1是以抵偿工程款的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实际入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许某某等43人、异议人刘某某4、刘某某3、金某某1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九台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九执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该房屋有相应的事实、法律依据,异议人许某某等43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许某某、王某、梁某某、高某某、曲某、彭彩芳、于某某、胡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刘某、韩某、林某、王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徐某某、胡某、燕某、常某、张某、张某某、方某某、林某某、刘忠全、胡某、张文芳、王某某、陈某、丁某某、王某某1、李某某、严某某、严某某1、尚某、柳某、梁某、梁某某、王某某3、石某、白某某、金某某1、刘某某3、刘某某4的异议。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苏秀妍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