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诉亓秀丽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亓秀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115号原告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北路沁芳苑2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845426-0。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利军,男,1976年8月9日,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系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飞,系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亓秀丽,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亓秀丽借款纠纷一案中,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8元,退还原告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英萍审 判 员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栗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