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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姜来津与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来津与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姜来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小区三期地下车库2个予以轮候查封。同日,申请执行人姜来津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来津申请撤销保全,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2,382.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代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执行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