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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翠燕与廖国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翠燕,廖国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836号原告:梁翠燕,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琼,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国明,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17号邮政综合楼二楼。负责人: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洁丽,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梁翠燕与被告廖国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琼,被告廖国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洁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360元;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2896.11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1.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含不计免赔);2.对原告起诉的各项明细除财产损失外均有异议。被告廖国明辩称,与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被告廖国明驾驶粤X×××××号汽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廖国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3天,共产生医疗费用20596.11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原告支付了10596.11元。另查明,被告廖国明驾驶的粤X×××××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8574.44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廖国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5678.33元。对于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12896.11元,因被告廖国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廖国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50万元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12896.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燕赔偿5678.33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燕赔偿12896.11元;三、驳回原告梁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翠燕负担58.2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7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翠燕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附表:赔偿项目本院支持数额(元)原告主张数额(元)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20596.1110596.11按医疗发票确认,未扣减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2300住院23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三护理费16105060住院23天,按每天70元计算。四交通费500500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本院酌情支持500元。五误工费2768.337000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从2016年5月9日起住院23天,医嘱要求休息一个月,误工时间1个月零25天。按佛山地区最低工资1510元/月计算。六车辆损失费800800按鉴定结论及发票确认,两被告也没有异议。合计28574.44第5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