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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田申请执行尹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田,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田,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尹莉,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刘学田申请执行尹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