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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方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虎,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住南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6)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成然独任审理,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9时许,被害人杨某在南阳市二手车市场内与同行方虎打招呼时双方发生口角。10时50分许,被告人方虎纠集二十余人到杨某店内叫骂,并持钢管、木椅等追打杨某及其妻子田华营、儿子杨欢、女婿张金鹏,致杨某、田华营、杨欢、张金鹏受伤。经伤情鉴定,杨某、田华营、杨欢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方虎按照书面调解协议赔付杨某、田华营、杨欢、张金鹏共计1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虎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多名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方虎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虎与被害人杨某因同在南阳市二手车市场做生意产生矛盾。2015年6月7日9时许,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口角。10时50分许,被告人方虎纠集二十余人到杨某店内叫骂,并持钢管、木椅等追打杨某及其妻子田华营、儿子杨欢、女婿张金鹏,致杨某、田华营、杨欢、张金鹏受伤。经伤情鉴定,杨某、田华营、杨欢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方虎按照书面调解协议赔付杨某、田华营、杨欢、张金鹏共计1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方虎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金鹏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书;5、个人信息、抓获经过、协议书及收条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虎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多名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成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