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姜来、张宗禄等与周龙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龙河,姜来,张宗禄,杨宣,杨德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世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宗禄,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禄,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宗禄,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宗禄,男,汉族。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劲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龙河因与被上诉人姜来、张宗禄、杨宣、杨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6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龙河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龙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龙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李廷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学庆审判员 章若微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