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民初1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聂振巍与河南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振巍,河南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13114号原告聂振巍,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蒲方敏,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艳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西、宏伟街南12号楼2层08号。法定代表人高伟照。原告聂振巍诉被告河南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5966元未付,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聂振巍劳务费59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凡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