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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海英与钱建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英,钱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485号原告:姜海英,伊宁市。被告:钱建明,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英诉被告钱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英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