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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丘建东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建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46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建东,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丘建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6)桂092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丘建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丘建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玥出庭履行职务,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建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建东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建东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勤审判员  梁 凤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美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