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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周胜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38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六合幸福门7号楼副楼一层。负责人王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婵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丽媛,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胜,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与被申请人周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周胜的申请。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