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号楼20-2007。负责人刘剑丹,主任。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与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四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28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搜索“”